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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5-29 访问量:次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6540
- 发文机关:王肖红
- 发布时间:2018-05-2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安监局
- 状 态:
(湘株醴陵)安监李畋镇安监站罚单〔2018〕llsdx1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李畋镇华埠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梦林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改变工房用途:28#空筒蘸药放有6箱笛音内筒药饼;55#称料放有3箱三合粉;2.50#称料、55#称料氧化剂和还原剂混存;3.超量储存:①73#亮珠库定量1000㎏,实存亮珠80箱、药柱28袋,计药量约2160㎏;②74#亮珠库定量1000㎏,实存亮珠100箱,计药量约2000㎏;③72#黑药库定量1000㎏,实存黑火药85箱,计药量2125㎏;4.超许可范围储存:68#成品库放有天女散花双响炮3150箱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4.2、4.3、4.5、9.3.1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