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关于醴陵市长盛花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5-31 访问量:次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6542
- 发文机关:王肖红
- 发布时间:2018-05-3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安监局
- 状 态: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18〕llsqz12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长盛花炮厂
地 址 :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枫林镇 邮政编码: 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付向前 职务:厂长 联系电话: 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18年3月12日至13日,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经考核不合格。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