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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飞翔鞭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5-31 访问量:次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6543
- 发文机关:王肖红
- 发布时间:2018-05-3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安监局
- 状 态:
(湘株醴陵)安监板杉镇安监站罚单〔2018〕llstsj1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飞翔鞭炮厂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板杉镇东冲铺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永秋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1.2018年5月15日醴陵市板杉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陶书剑、张巍对醴陵市飞翔鞭炮厂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28#机械插引工房后违规存放引线22箱,28#机械插引工房旁厕所边违规存放引线3箱,8#包装材料库违规存放引线16箱。
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以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