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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王仙镇虹桥鞭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1-08 访问量:次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6618
- 发文机关:王肖红
- 发布时间:2018-01-0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安监局
- 状 态:
(湘株醴陵)安监王仙镇安监站罚单〔2018〕clc1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王仙镇虹桥鞭炮厂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王仙镇 邮政编码: 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江云秋 职务: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17年十一月十二日王仙镇安全生产管理站执法人员陈留昌、李苏对该厂进行检查发现如下问题:25号装药/封口改变工房用途 (25号装药/封口有1人拆余药);24号药饼中转改变工房用途 (24号药饼中转有1人拆余药);36号筒子库改变工房用途 (36号筒子库有1人刮底药);28号包装中转 超量 (28号包装中转限药100KG,实际存放成品383箱,半成品224篓(1篓40把,每把150根))。
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第4.3、4.5条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产整改,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