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关于醴陵市浦口义勇出口花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1-10 访问量: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18〕llsyk1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浦口义勇出口花炮厂

地 址 湖南省醴陵市浦口镇山塘村  邮政编码: 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殷作良     职务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17年12月4日我局安全监察人员对醴陵市浦口义勇出口花炮厂开展交叉执法检查,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一、改变工房用途:1、29#蘸药工房改为装药工房;2、14#包装材料库内存放成品;二、超药量储存:1、 23#、36#药饼中转限药量60公斤、实际分别存放药饼800饼、1600饼,合计药量160公斤、320公斤;三、私搭乱建:1、26#组装装药工房前方私自搭建简易布棚;四、从事组装装药的工作人员:余红春、张建群、从事转运工作的刘培前、付怀勇不能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上事实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醴安监现决)〔ZF-1204-1〕号、询问笔录2份。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 )项、第(三)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