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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大障申发引线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1-10 访问量: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18〕llsyk2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大障申发引线厂 

地 址 :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大障镇    邮政编码: 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颜竹武      职务: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一、改变工房用途:1、31#湿法制引改为制引芯;二、超药量储存:1、10#引坯中转限药量40公斤,实际存放引坯300坨,合计药量450kg;三、违规晾晒引火线:1、25#晒场前方空地晾晒引火线50架;2、24#绕引工房前方晾晒引火线26架;3、12#制引与13#化工原材料库之间空地上晾晒引火线45架;4、13#化工原材料库与14#木炭粉库之间空地上晾晒引火线56架;5、14#木炭粉库与16#无药材料库之间空地上晾晒引火线60架;6、30#绕引工房前方晾晒引火线80架;四、机动车驶入生产区,且随意停放;五、从事制引的工作人员:徐先勇、杨玉红不能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六、未及时购买工伤保险和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1、工伤保险于11月30日到期;2、安全生产责任险于2017年10月17日到期;七、台账资料不完善:1、无引火线出入库台账。以上事实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醴安监现决)〔ZF-1205-1〕号、询问笔录2份。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八条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8年1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