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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清潭引线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1-18 访问量: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18〕llsqz2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清潭引线厂

地 址 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王仙镇湖南省醴陵市王仙镇      邮政编码: 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佰陆    职务: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17年,我局根据醴安监发【2017】59号文件要求,对醴陵市清潭引线厂进行冬季交叉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1、31号药物中转限药量80kg,实际存放37桶,合计药量350kg,药物超量;2、34号称料存放已混合药物11桶,合计药量90kg;3、35号原材料中转限药量500kg,实际存放高氯酸钾230包、苯二甲酸氢钾67包,合计药量7425kg,药物超量; 4、32号电控室用于称料作业;5、52号浆引/绕引工房旁晒坪引火线晾晒不规范,晾晒146架引火线,药物超量;6、55号、61号浆引/绕引叠加放置14架引火线,成品未及时中转。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