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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强顺引线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1-25 访问量:次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6623
- 发文机关:王肖红
- 发布时间:2018-01-25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安监局
- 状 态: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18〕llsqz3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强顺引线厂
地 址 :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王仙镇司徒村 邮政编码: 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怀军 职务: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17年12月8日,我局组织冬季检查执法组对醴陵市强顺引线厂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1、12号药混合机违反操作规程操作,未按照先出药后加药的流程进行操作,混合后的药物(3桶)未及时中转至药物中转;2、13号药物中转限药量60kg,实际存放药物19桶,合计药量266kg;61号药物中转限药量60kg,实际存放药物12桶,合计药量168kg,药物超量; 3、69号晒坪引火线晾晒不规范,晒坪前过道晾晒15架引火线;72号厕所旁违规晾晒引火线45架。
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醴陵市 人民政府或者 株洲市安监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