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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368号
发布时间:2024-11-18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6004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11-18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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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368号
当事人:醴陵市中图顺达加油站;
地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立三村;
类型:个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114N5T;
法定代表人:王*;
2024年7月25日,本局根据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计量监管抽样的通知》文件的要求,现场抽取了当事人经营的燃油加油机(生产厂家:河南英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型号:EG5-222,出厂编号:5600230619)7号加油枪(加注92#汽油)的计控主板(出厂编号:C00786840),并委托生产厂家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该加油机计控主板的软件与出厂时不一致。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经批准,本局于2024年9月3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是于2015年9月24日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主要从事成品油零售。当事人于2023年10月将燃油加油机全部更换为河南英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燃油加油机。2023年11月23日当事人向本局标准计量股提交《成品油销售单位加油机维修报告》,提出要维修燃油加油机(生产厂家:河南英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型号:EG5-222,出厂编号:5600230619)。2023年11月25日,自行雇请有关人员擅自更改安装作弊芯片的加油机1台(7号加油枪),然后交付了一个装有计量作弊软件的移动U盘给当事人。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更改安装计控主板软件,于2024年4月29日将计量作弊软件(移动U盘)插入计量主控电脑,人为修改加油机计控主板数据,设置“偷油”计量作弊数值,即开启计量作弊程序。当事人陈述,如不插入作弊软件(移动U盘)设置“偷油”计量数据,该计控主板软件是处在正常状态,如需要更改计控主板计量数据,当事人随时可将该作弊软件(移动U盘)插入加油机主控电脑进入程序即可更改计控主板计量数据,达到“偷油”的目的。2024年9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中石化公司技术人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技术人员,对当事人开启计量作弊软件后的加油计量问题进行现场复现检定,并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经本局执法人员讲解法律政策后,当事人现场向本局执法人员演示了改动加油机计量准确度的方法。当事人将装有作弊软件的移动U盘插入加油机主控电脑;弹出界面为:BitLockre驱动器加密(E:)、键入密码以解锁此驱动器;输入密码:88888888后,弹出界面:路径:计算机;有可移动存储的设备(1):吉祥音乐(E:);点击吉祥音乐(E:)进入后,显示有Android文件夹;点击进入Android文件夹,显示有data文件夹;点击进入data文件夹,显示com.android.browser文件夹;点击进入com.android.browser文件夹,显示有files文件夹;点击进入files文件夹,显示有数字精灵.exe;点击数字精灵.exe,进入设置界面。进入数字精灵界面后,比数为90、进:85,点击开始设置,显示信息为:正在初始化系统请稍后...系统初始化成功...正在连接7号枪...连接成功!正在设置:90进85...设置成功!经现场检定,当事人开启计量作弊软件后,加油计量的“示值误差”为+0.41%,超出了JJG443-2015《燃油加油机检定规程》允许的最大误差±0.3%。2024年9月21日,经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供了2023年12月至2024年7月份的加油站《销售收入》、《库存商品结转表》,当事人承认于2023年12月更改安装计控主板的事实。另查明,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计量作弊软件(移动U盘)中的应用程序(数字精灵)计量数据修改创建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并开启计量作弊程序,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起至至抽样(查获)日止。上述加油机7号加油枪2024年5月加油量为10489.12升,销售金额为84495.68元;6月加油量为13889.25升,销售金额为109131.26元;7月加油量为5813.23升,销售金额为46505.84元;累计加油量为30191.6升,累计销售金额240132.78元。当事人故意破坏加油机计量准确度,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行为,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油站计量作弊行为违法所得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市监稽函〔2022〕36号)文件“加油站经营者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实施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作弊行为,其违法所得是实施计量作弊获取的全部收入。在具体计算违法所得时,可扣除依法缴纳的税款,不扣除其他成本支出。”的规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2024年5月至2024年7月《销售收入台账》计算,上述加油枪的涉案经营额为240132.78元,扣除纳税金额27611.07元,其扣除已缴税款后的违法所得为212521.7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各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信息,当事人已取得成品油零售相关许可且在有效期内的事实;
2. 当事人的受托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当事人已委托受托人全权处理本案相关事宜的事实;
3. 当事人提供《委托经营协议》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刘*(受托人)经营醴陵市中图顺达加油站期限为五年,自2023年9月30日至2028年9月29日止。证明:受托人在委托期内承担经营收益、亏损、债权债务、法律纠纷、安全事故、保险事项及一切民事刑事责任均由刘伟承担的事实。
4. 《抽样记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抽取当事人加油机主板的相关情况的事实;
5. 《鉴定委托书》1份,证明:本局委托河南英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抽取自当事人的加油机计控主板进行鉴定的事实;
6.顺丰速运的快件运单号1份,河南英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加油机主板鉴定报告》1份,证明:涉案主板经河南英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果为该加油机计控主板的软件与出厂时不一致。
7. 本局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鉴定结果时制作的鉴定结果告知书一份,相关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已知晓鉴定结果,并签收相关文书的事实;
8. 河南英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2份、法定带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鉴定人员服务资格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河南英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具有鉴定资质的事实;
9. 本局执法人员两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2份,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打印件14张,当事人开启作弊软件前后的加油计量检定结果照片打印件2张,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连接加油机的主控电脑内的截图打印件20张,证明:1、当事人经营范围和场所的地址,当事人正在经营成品油零售业务;2、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的基本情况;3、2023年8月7日至2024年9月3日当事人7号加油枪的详细数据;4、当事人开启计量作弊软件的具体过程;5、当事人开启计量作弊软件前后的检定结果不一致;
10.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当事人利用作弊软件进行加油机计量作弊的操作过程打印件1份8页,证明:当事人利用作弊软件进行加油机计量作弊的操作步骤;
11. 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财物清单和相关送达回证各2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主板和装有计量作弊软件的移动U盘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当事人已签收相关文书的事实;
12. 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受托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二份,《情况说明》一份,证明:1、当事人进行燃油加油机计量作弊改装的相关情况;2、当事人使用了计量作弊软件以达到给消费者少加油的目的;3、当事人使用的作弊工具的基本情况和操作方法;4、当事人开启计量作弊软件后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7月25日,累计加油量为30191.6升,累计销售金额240132.78元,扣除纳税金额27611.07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212521.71元;
13.本局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使用的计量作弊软件(移动U盘)中的应用程序“数字精灵”属性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2024年4月29日设置计量作弊数值,使用作弊程序的时间;
14.醴陵市食品药品和质量技术检验检测所出具的《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C20249009506)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开启燃油加油机计量作弊软件后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已签收相关文书的事实;
15.当事人提供的燃油加油机产品合格证复印件1份4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燃油加油机是河南英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合格产品;
16.当事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份49页,证明:当事人用于销售的油品来源;
17、当事人提供的《加油站库存商品成本结转表》1份8页,证明:当事人2023年12月至2024年7月的油品结存、购进、销售情况;
18、当事人提供的《加油站销售收入》1份8页,证明:当事人2023年12月至2024年7月的油品销售情况和纳税金额。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局于2024年10月31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字〔2024〕260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自2024年4月29日至2024年7月25日期间,在成品油(92#汽油)零售经营活动中,以欺骗消费者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擅自改动燃油加油机电脑计控主板的计量程序,并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向消费者销售车用汽油,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七)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的规定,构成了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明知不得破坏燃油加油机计量器具准确度的情况下,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仍然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属于故意违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自2024年4月29日至2024年7月25日止,违法所得为212521.71元。关于退赔消费者损失,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消费者的加油凭证和具体数量、金额,且消费者流动性强不固定,无法予以统计核实,当事人无法退赔消费者损失。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三节第四条“违法行为: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法律规定】《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处罚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转至《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一节第三条“违法行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裁量基准】3 .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巨大;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裁量幅度: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14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中,擅自改动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破坏加油机计量准确度的燃油加油机向消费者销售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和《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了构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和《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三节第四条和第六章第一节第五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燃油加油机主板一块,装有计量作弊软件的移动U盘一个;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12521.71元,对当事人处罚15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214021.7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账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亦可十五日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