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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370号
发布时间:2024-11-18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6009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11-1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370号
当事人:醴陵市广茂食品商行
经营场所:醴陵市茶山镇茶山居委会茶山组33号一楼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6R5L83
注册日期:2018年12月21日
经营者:张*
2024年9月20日,我局接到消保股转办的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12315来电受理>投诉人袁女士反映“9月12日其在醴陵市茶山镇茶山居委会茶山组广茂超市购买了一个弹力素(30元),发现2021年就过期了,故来电要求商家退货退款”。
2024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电话联系投诉人,投诉人告知执法人员,其于2024年9月12日在茶山镇茶山居委会附近的醴陵市广茂食品商行以现金方式购买了一瓶30元的弹力素,发现过期了,其要求退还钱款,购买的时候店里的工作人员没有提供销售小票。
2024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醴陵市茶山镇茶山居委会茶山组33号一楼的醴陵市广茂食品商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常营业,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一待售商品,具体信息如下:玉蘭花营养滋润弹力素,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337,执行标准:GB/T1974,生产日期/保质期:见瓶底,台湾皇家都派国际化妆品(香港)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香港九龙旺角花园街2-16号好景商业中心1510室,广州市强邦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第三经济社沙田工业区1号;瓶底黑色字样标明:MFG:2018/01/26,EXP:2021/01/26;数量7瓶,上述商品和其他待售商品正常摆放在货架上,未作明显分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局领导批准,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期间,分别取得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各1份,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扣押醴陵市广茂食品商行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玉蘭花营养滋润弹力素7瓶,并直接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市监强制〔2024〕07005号)。
经查证,当事人系2018年12月21日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食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2019年12月,当事人在名叫柳武的经销商处以26元/瓶的价格购进了8瓶玉蘭花营养滋润弹力素,该批次产品的使用期限至2021年1月26日止。2024年9月12日,当事人以30元/瓶的价格销售一瓶超过使用期限玉蘭花营养滋润弹力素。涉案货值金额240元,获利4元。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联系消费者,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9月20日,执法人员打印的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12315来电受理>一份,证明了案件来源;
证据二、 2024年9月23日,当事人的负责人提供的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证据三、 2024年9月23日,当事人的负责人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2024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地点及经营场所储存间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以及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经营现状及外包装标注品名、生产厂家、批准证号及限期使用日期等情况;
证据五、2024年9月23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市监强制〔2024〕07005号)及《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依法扣押了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证据六、2024年9月23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打包并贴好封条的包裹照片1张,证明我局依法扣押了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证据七、2024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负责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进货渠道、进货价、零售价和销售情况以及当事人所经营的上述化妆品已经超过了使用期限的事实;
证据八、2024年9月24日,当事人的经营者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4年11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2024〕266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证据、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在法定的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零售产品货值金额240元;参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国药监法〔2024〕11号)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三十九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的数额按照下列规则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减轻行政处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4元;
二、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玉蘭花营养滋润弹力素7瓶;
三、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元,合计2004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账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