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374号
发布时间:2024-11-18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6022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11-1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374号
当事人:醴陵市泰达瓷业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T1CYH45
法定代表人:黄**
经营场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书院路78号
经营范围:日用陶瓷制品制造;陶瓷制品制造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系2020年12月30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7月1日,本局接到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转办的举报单(编号:1430281002024070195670923),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5日来到当事人处,现场对当事人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的店铺链接进行检查,发现其中商品品名为“简约马克杯大容量家用陶瓷杯水杯早餐杯牛奶杯创意个性办公室杯子”,网页介绍“商品属性”里显示“材质:新骨瓷”;商品品名为“马克杯定制LOGO陶瓷水杯刻字印图色釉牛奶杯咖啡杯家用水杯子广告”,网页介绍“产品信息”中显示“名称:多彩牛奶杯 品牌:(百常) 产地:湖南醴陵 材质:高温新骨瓷,当事人在购物网站平台上使用“新骨瓷”字样进行产品宣传。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4年1月1日起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店铺名称为“醴陵市泰达瓷业有限公司”展示销售的陶瓷马克杯,其中商品“简约马克杯大容量家用陶瓷杯水杯早餐杯牛奶杯创意个性办公室杯子”的介绍页面“商品属性”处标注商品的材质为“新骨瓷”;商品“马克杯定制LOGO陶瓷水杯刻字印图色釉牛奶杯咖啡杯家用水杯子广告”的介绍页面“产品信息”处标注材质为“高温新骨瓷”。当事人明知道国家对骨质瓷产品有严格的规定,其中磷酸三钙含量不得低于36%的国家标准,且当事人不能提供产品《检测报告》证明其销售的陶瓷产品磷酸三钙含量不低于36%,仍然在网店的产品展示页面上使用“新骨瓷”字样进行宣传。至查获日止,当事人宣称“新骨瓷”的陶瓷日用杯浏览次数共计为4337次,经营额共计2846.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转办的举报单(编号:1430281002024070195670923)打印件1份,证实案件来源;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从事陶瓷制品生产销售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四:《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在经营场所对当事人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的店铺链接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产品展示页面上使用“新骨瓷”字样进行宣传;
证据五:网店链接截图打印件6张, 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的店铺链接进行检查,发现其中商品品名为“简约马克杯大容量家用陶瓷杯水杯早餐杯牛奶杯创意个性办公室杯子”,网页介绍“商品属性”里显示“材质:新骨瓷”;商品品名为“马克杯定制LOGO陶瓷水杯刻字印图色釉牛奶杯咖啡杯家用水杯子广告”,网页介绍“产品信息”中显示“名称:多彩牛奶杯 品牌:(百常) 产地:湖南醴陵 材质:高温新骨瓷;
证据六:对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2024年1月1日起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店铺名称为“醴陵市泰达瓷业有限公司”展示销售的陶瓷马克杯,使用“新骨瓷”字样用于宣传,当事人明知道国家对骨质瓷产品有严格的规定,其中磷酸三钙含量不得低于36%的国家标准,且当事人不能提供产品《检测报告》证明其销售的陶瓷产品磷酸三钙含量不低于36%的事实以及该宣传网页的浏览量、销售情况;
证据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再76号打印件1份,证实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产品未达到骨质瓷国家标准而使用“新骨瓷”字样进行宣传构成了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查证属实,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于2024 年10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字〔2024〕第265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以上二百万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鉴于当事人经营额较小,且违法情节轻微,造成社会危害性较小,以上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指。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 价格与反不正当竞争 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三、违法行为: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或者浏览次数1000次以下或者案涉商品经营额较少,及时改正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少于20万元的罚款。
综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账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