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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0-1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7442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8-10-18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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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 态:
醴国土资监字[2018]135号
醴陵市平盛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09月26日对醴陵市平盛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李畋镇大坪村土地建设厂房,经实地测量认定,非法占用土地总面积为36631平方米,其中林地11704平方米、工矿仓储用地11513平方米、住宅用地12985平方米、草地429平方米。该宗地符合李畋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法人代表的《询问笔录》;
2、实地勘测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记录》;
3、《醴陵市平盛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违法用地现状图》。
4、违法现场照片2张。
5、《李畋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李畋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我局已于2018年10月15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36631平方米建筑物及其它设施。
2. 对非法占用醴陵市李畋镇大坪村集体土地行为处以罚款49752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即我局政务大厅16号窗口),开户行: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营业部,帐号:82030000124858610012,逾期不交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