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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2-1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7444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8-12-11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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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 态:
醴国土资监字[2018]208号
醴陵市湘丰畜牧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11月28日对醴陵市湘丰畜牧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18年3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仙岳山街道办事处五里墩村土地面积821平方米,地类为建设用地,该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我局对醴陵市湘丰畜牧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委托人杨立蓓做的《询问笔录》。
2、醴陵市湘丰畜牧发展有限公司综合科技楼现状图纸一份。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记录》一份。
5、现场照片2张。
我局已于2018年12月54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821平方米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并处罚款821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即我局政务大厅),逾期不交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