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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1-26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国土资监罚字[2018]164

醴陵市鑫园鞭炮厂

我局于20181112日对你单位非法占用醴陵市东富镇横新村、森冲村的土地建厂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01你开始擅自占用醴陵市东富镇横新村、森冲村的土地建厂房,经实地测量,违法占地总面积为6509平方米(林地934平方米,耕地468平方米,坑塘水面27平方米,建设用地5080平方米),其中2016年已处罚面积2261平方米(醴国土资监罚字[2016]128,醴国土资监罚字[2016]129号,醴国土资监罚字[2016]130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醴陵市鑫园鞭炮厂法人代表李端的《询问笔录》;

2.实地勘测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记录》;

3.违法用地现状图;

4.违法现场照片2张;

5.《东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东富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我局已于2018112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处罚告知和处罚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非法占用的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9360元;对非法占用的林地、坑塘水面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14415元,对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1元的罚款,计31009元,共计人民币54784元整(伍万肆千柒百捌拾肆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即我局政务大厅6号窗口),开户行: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营业部,帐号:82030000124858610012,逾期不交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国土资源局

                              2018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