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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1-28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国土资监字[2018]198号


醴陵市中兴出口花炮厂

我局于2018年11月15日对醴陵市中兴出口花炮厂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厂未经批准,自建厂以来一直未办理国土部门相关手续。经我局测绘队实地测量,占地总面积为8702平方米,其中耕地1893平方米,林地,1370平方米,农村宅基地5439平方米,该宗地符合醴陵市王仙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法人卜长江的《询问笔录》;

2、实地勘测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记录》;

3、《醴陵市中兴出口花炮厂违法用地现状图》;

4、违法现场照片2张;

5、《王仙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王仙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我局已于2018年11月24日依法向你厂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870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非法占用耕地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非法占用农村宅基地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1元的罚款,共计罚款:118239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厂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即我局政务大厅),逾期不交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