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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1-21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国土资监[2019]4

被处罚单位:杨晓红

     非法占用土地

    我局于201919日对杨晓红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未经批准占用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文庙居委会三刀石土地建房,非法占地总面积为173.69平方米,地类为城镇宅基地,该宗地符合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191月,我局在现场勘查的杨晓红违法用地现状图一份。

2、20191月,我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对杨晓红做的《询问笔录》。

3、现场图片两张。

4、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5、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我局已于2019115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73.6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

2. 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737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即我局政务大厅6号窗口),逾期不交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

      话:0731-23220308

 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阳东村    

 

                             醴陵市国土资源局

                               2019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