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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7-02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1032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07-02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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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 态:
醴自然资监罚字[2019]163号
被处罚人:醴陵市启豪泥沙加工厂,法人代表:匡水兵,男,41岁,汉,高中文化,住湖南省醴陵市板杉镇流碧桥村大屋湾组34号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我局于2019年6月12日对醴陵市启豪泥沙加工厂非法占用左权镇新阳村仙水组土地动土建厂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19年4月开始擅自占用左权镇新阳村仙水组1358平方米林地动土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我局于2019年6月10日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国土资源管理公文送达回证》。
2、2019年6月13日,我局板杉国土资源中心所工作人员与醴陵市启豪泥沙加工厂法人代表匡水兵做的《询问笔录》。
3、2019年6月17日,我局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场勘查的《现场勘测记录》一份,《醴陵市启豪泥沙加工厂违法用地现状图》一份。
4、我局拍摄的土地违法案件占地现场照片2张。
5、《左权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左权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我局已于2019年6月26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1.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35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处以人民币20370元整(贰万零叁佰柒拾元整)的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即我局政务大厅3号窗口),逾期不交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醴陵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电 话:0731-23220308
地 址:醴陵市自然资源局三楼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