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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5-05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10322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05-05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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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 态:
醴自然资监罚字[2019]62号
株洲正盛矿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4月8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公司于2019年4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明月镇天华村土地进行平整,占地面积为2226平方米,地类为林地,该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一份;
2、株洲正盛矿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委托人杨正国的《询问笔录》;
3、违法用地现状图一份;
4、现场照片2张;
5、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我局已于2019年4月25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和和听证告知,你公司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1、限15日内自行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占地行为处以罚款2226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即我局政务大厅6号窗口),逾期不交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