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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4-1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1032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04-10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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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 态:
醴自然资监罚字[2019]41号
醴陵大障东丰页岩机砖厂:
我局于2019年3月4日对你厂越界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厂未经批准擅自,擅自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醴陵大障东丰页岩机砖厂法人代表黄郁、明月镇新联村支部书记杨建清二人的《询问笔录》;
2、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湖南总队提供的《醴陵市矿山超深越界鉴定书(醴陵市大障东丰页岩机砖厂)》;
3、现场照片2张;
4、现场勘测笔录一份;厂公司进行了告知和和听证告知,你厂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退回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35750元,并处罚款3575元,共计3932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厂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即我局政务大厅),逾期不交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