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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5-2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10324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05-28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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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 态:
醴自然资监罚字[2019]74号
醴陵市红日硅砂厂:
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属越界开采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开采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一份;
2、醴陵市红日硅砂厂法人代表易祖成、生产管理傅文瑾的《询问笔录》;
3、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湖南总队出具的《醴陵市矿山超深越界鉴定书》;
4、现场照片2张;
5、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我局已于2019年5月23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和和听证告知,你公司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你公司越界开采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90172元,并处以罚款9017元,共计99189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即我局政务大厅6号窗口),逾期不交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