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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8-07 访问量: 作者: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来源: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字体[ ]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自然资监罚字[2020]82号

彭胜利:

我局于2020年7月15日对你在仙岳山街道办事处南门社区东风组拆建房屋,超建筑面积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彭胜利2017年9月18日依法取得了,建规[建]字醴规私工字201719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在仙岳山街道办事处南门社区东风组拆建房屋,规划审批占地面积121平方米,建筑面积464平方米,建筑层数4层,经现场测量后,实际占地面积125.35平方米,建筑面积548.65平方米,建筑层数为4层,占地面积超出4.35平方米,建筑面积超出84.65平方米,当事人上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彭胜利《询问笔录》;

2、《私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测量图一份》;

3、株洲中柱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价格评估报告书一份;

我局已于2020年8月4日依法向你个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你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按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幅度处以罚款21397.3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个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即市民中心F009号窗口),开户行:醴陵商业银行营业部,帐号:82010750000000262。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醴陵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话: 0731-23220308                        

 址: 自然资源局三楼 303室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