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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8-14 访问量: 作者: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来源: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自然资监罚字〔2020〕089号

醴陵市东翔混凝土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7月14日对醴陵市东翔混凝土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你公司在未取得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2020年3月擅自占用王仙镇司徒村钱湾组土地新建搅拌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国土资源管理公文送达回证》;

2、法人代表唐方正《询问笔录》;

3、实地勘测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记录》;

4、《醴陵市东翔混凝土有限公司违法用地现状图》;

5、违法现场照片2张;

6、《王仙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王仙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我局已于2020年8月7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规定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15天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3139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1000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4139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罚款7450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限期拆除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醴陵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话: 0731-23220308                        

 址: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三楼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