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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15 访问量:次 作者: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来源: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7946
- 发文机关: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时间:2020-07-15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 状 态:
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自然资监罚字[2020]067号 |
醴陵市金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你采石场未经批准,擅自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属越界开采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一份;
2、醴陵市金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彭金辉的《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2张;
4、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5、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湖南总队提供的醴陵市金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超深越界鉴定书一本。
我局已于2020年7月8日依法向你采石场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采石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你采石场越界开采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退回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57018元,并处罚款5702元,共计缴纳6272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采石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采石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