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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2-20 访问量:次 作者: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来源: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7949
- 发文机关: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时间:2021-02-2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 状 态:
醴自然资监罚字[2021]007号
被处罚人:湖南省渌江润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我局于2021年1月15日对湖南省渌江润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左权镇篾织街居委会田垅组土地动土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0年开始擅自占用左权镇篾织街居委会田垅组2082平方米耕地动土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我局于2021年1月12日下达了《责令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自然资源管理公文送达回证》。
2、2021年1月15日,我局板杉国土所工作人员与湖南省渌江润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曾涛做的《询问笔录》。
3、2021年1月19日,我局在现场勘查的平面图一份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记录》一份,以及专业技术人员测量的《湖南能鸿科技有限公司违法用地现状图》一份。
4、我局拍摄的土地违法案件占地现场照片2张。
5、《左权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左权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我局已于2021年2月18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1.将非法占用2082平方米土地归还左权镇篾织街居委会;
2.没收其非法占用2082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3.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处以5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0410元整(壹万零肆佰壹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即我局政务中心3号窗口),开户行: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营业部,帐号:82030000124858610012,逾期不交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醴陵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电 话:0731-23220308
地 址:醴陵市自然资源局三楼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