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4-25 访问量:次 作者: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来源: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7950
- 发文机关: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时间:2021-04-25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 状 态:
醴自然资监罚字[2021]094号
卜长红:
你未经批准,于2021年4月9日擅自在醴陵市浦口镇合水村狮冲组采挖砂石,并进行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一份;
2、当事人卜长红、挖机老板周训伟、收货人周信的《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2张;
4、现场勘察笔录一份;
5、测绘院测量图纸一张;
我局已于2021年4月22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停止非法开采行为,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