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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行政机关对举报投诉的处理情况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发布时间:2021-09-06 访问量: 作者: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来源: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字体[ ]

【案情简介】:2020年10月,赵某向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描述为“2020年7月,赵某等人曾向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了举报村民甲违法占地的材料,经查询邮件跟踪系统证实,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7月25日签收了赵某等人的举报材料,时至今日该举报材料并没有得到处理,现申请公开对这一举报处理结果的政府信息”。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后,在信息公开答复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意见,告知赵某:因对举报材料的处理情况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不予公开。赵某不服该答复意见,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裁定驳回赵某的起诉。

 

【法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对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系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不予公开。法院审理认为,从赵某向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描述来看,实际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要求获取该部门对其所提交的举报投诉的处理情况,此系对其提交的举报投诉情况的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作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对赵某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法院裁定驳回赵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