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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违法占地行为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应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发布时间:2021-11-02 访问量: 作者: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来源: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字体[ ]

【案情简介】

王某某未经批准于2013年9月擅自占用H县耕地436.38平方米修建房屋用于经营农家乐。2019年8月5日,H县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对王某某涉嫌违法占地建房现场进行核查,发现该违法行为,随即进行立案调查,依程序收集、固定相关证据,经集体讨论后,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王某某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如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责令王某某改正违法行为。2019年8月14日王某某向H县自然资源局申请举行听证会,H县自然资源局依王某某的申请于2019年8月20日举行听证会,经对王某某在听证会中提出意见不予采纳后,H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王某某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436.38平方米,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送达王某某。王某某不服,提起本案诉讼,沈某某诉称,其对涉案建筑物管理使用已长达6年之久,H县自然资源局在此期间从未对其下达任何处罚决定书,现今的处罚决定已经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法律评析】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王某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其承包的耕地修建房屋用于经营农家乐,H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行了初步核查、立案调查、现场勘测及询问调查等法定程序,告知了王某某相应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权利,经举行听证会及决定不予采纳听证意见后,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并送达,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关于建房行为已经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诉时效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王某某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本案中,H县自然资源局对王某某的违法行为从立案到作出处罚时,王某某非法占用耕地仍然处于继续状态,H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故王某某的该诉讼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