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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强昇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5-24 访问量: 作者: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来源: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字体[ ]


编号:醴自然资监罚字[2023]第80号

 

湖南强异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4月3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10年开始,擅自占用李镇裕民村、凤形村土地建设烟花鞭炮生产厂房,2018年左右建成,属于非法占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经实地测量认定,违法总占地面积1941 平方米,其中耕地697平方米,林地445平方米,农村宅基地799平方米。该宗地符合李畋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 湖南强异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法人李元根的《询问笔录》2、 实地勘测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记录》3、《湖南强异烟花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违法用地红线图》4、违法现场照片2 张5、《李畋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李畋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6、 卫星云遥2018年10月29日该厂的影像图。我局已于2023年5月17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非法占用的194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2.将非法占用194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李镇裕民村、凤形村集体经济组织;

3.对非法占用的697平方米耕地,处以20元每平方米罚款,对非法占用的1244平方米林地和住宅用地,处以15元每平方米罚款,共计罚款32600元(大写:参万贰仟陆佰圆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即市民中心二楼9号窗口),开户行:中国银行醴陵支行营业部,帐号:604157360109,逾期不交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中,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醴陵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大队

电 话 : 2 3 2 2 0 3 0 8

地址:醴陵市自然资源局三楼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