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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某气瓶检验公司非法占地案
发布时间:2023-11-28 访问量:次 作者: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来源: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3079
- 发文机关: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时间:2023-11-2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 状 态:
1、案情简介:
2023年3月,我局在巡查时发现,某气瓶检验公司于2022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醴陵市船湾镇船湾村集体土地扩建检测站生产线,经初查报经局负责人批准,我局于2023年3月24日依法立案查处。执法办案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有:现场勘测图、违法行为照片、询问笔录、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当事人签字盖章认可。经测绘院对占用的宗地进行勘测,其违法占地总面积102平方米,其中坑塘水面31平方米、建设用地71平方米。该宗地符合船湾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2、适用法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3、处罚结果:
(1)责令其将非法占用的10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船湾镇船湾村;
(2)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10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102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0400元。
4、典型意义:
本案的代表性在于违法人的法律意识不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擅自占地扩建检测站。通过本案的处罚,当事人深刻反省,认识到了违反法律的后果,起到了警示作用。
总结,通过本案的依法处理,既维护了国家自然资源的管理秩序,又对非法占地的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对于类似非法占地案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予以惩处,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和监督,确保土地资源的合法、合理利用,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