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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唐华银醴陵新能源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11-07 访问量:次 作者: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来源: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6241
- 发文机关: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时间:2023-11-0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 状 态:
醴自然资监罚字[2023]第260号
大唐华银醴陵新能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10月9日对大唐华银醴陵新能源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281MA4TBJUK78,现在的法人代表是康永军,公司地址位于醴陵市左权南路169号,你单位2021年5月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私自动工占用明月镇七星村、新台村、贺家桥居委会、江边铺村、新联村、罗夹口村林地、农村道路建设风力发电机,已完成并网。除去原升压站已处罚面积外,还涉及土地面积为2947平方米,地类为林地2613平方米、农村道路334平方米,该宗地符合醴陵市明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委托代理人刘梓梁的《询问笔录》;
2、实地勘测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记录》;
3、《大唐华银醴陵新能源有限公司违法用地测量红线图》;
4、违法现场照片4张;
5、《明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明月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6、卫星云遥山顶一线风力发电机建设现场的影像图。
我局已于2023年10月24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订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版)第四十二条、《湖南省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自然资规(2019]5号)非法占用土地处罚基准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
2、并处罚款44205元(农村道路15元/㎡、林地15元/㎡);
3、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明月镇七星村、新台村、贺家桥居委会、江边铺村、新联村、罗夹口村。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即市民中心二楼9号窗口),开户行:中国银行醴陵支行营业部,帐号:604157360109,逾期不交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醴陵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大队
电 话:0731-23220308
地 址:醴陵市自然资源局三楼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