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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陵市兵海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部)

发布时间:2024-06-12 访问量: 作者: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来源: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字体[ ]

编号:醴自然资监罚字[2024]第23号

醴陵市兵海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部:

我局于2024年2月27日对醴陵市兵海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部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2813256874967,现任投资人为林水兵,公司地址位于李畋镇华埠村西冲组。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14年5月,擅自占用李畋镇华埠村土地建设烟花鞭炮原材料存储仓库,至2014年7月建成,属于非法占地违法行为。经实地测量认定:违法总占地面积910平方米,其中耕地87平方米和林地823平方米,该宗地已纳入醴陵市李畋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醴陵市兵海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部负责人的《询问笔录》;

2、实地勘测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记录》;

3、醴陵市兵海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部违法用地红线图》

4、违法现场照片2张

5、《李畋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李畋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

我局已于2024年3月22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2004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2014修订)、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9〕5号)第一部分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1.将非法占用的91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李畋镇华埠村集体经济组织。

2.没收其非法占用的910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构筑物。

3.对非法占用的87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对非法占用的823平方米林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共计罚款14085元(大写:壹万肆仟零捌拾伍圆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自然资源局财务审计股开具《非税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中的没收及罚款处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醴陵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大队

电  话:23220308

地  址:醴陵市自然资源局三楼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