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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06-2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6-02932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6-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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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国土资监字[2016]10号
醴陵市金宏矿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6年5月27日对醴陵市金宏矿业有限公司越界开采和无证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16年4月擅自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进行巷道开采,经测量认定,越界巷道总长度为172米;你公司于2016年6月持过期采矿许可证在采矿许可证顺延期间擅自开采矿产资源。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醴陵市金宏矿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委托人周孝志(总经理)、生产矿长周恒龙、安全副矿长周道江三人的《询问笔录》;
2、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提供的《醴陵市金宏金矿2016年第二季度超深越界鉴定书》一份和专项检查测量成果图一份;
3、2016年5月27日下达的《停产通知书》和《整改通知书》以及《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一份;
4、2016年5月26日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5、违法现场照片4张;
6、国土资源部长沙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湖南省地质测试研究院)检测报告一份。
我局已于2016年6月15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和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开采,对越界开采行为处以罚款30000元;
2、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36720元,对无证开采行为处以罚款1101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即我局政务大厅3号窗口),逾期不交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