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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5-10-0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6-02935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5-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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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国土资监字[2015]103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祥信烟花鞭炮厂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我局于2015年9月17日对醴陵市祥信烟花鞭炮厂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厂未经批准,于2015年9月开始擅自占用王仙镇三狮村清塘组土地168平方米土地建办公大楼,不符合王仙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我局于2015年9月12日下达的《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国土资源管理公文送达回证》。
2、2015年9月20日,我局王仙中心所工作人员与其负责人晏才云做的《询问笔录》。
3、2015年9月20日,我局在现场勘查的平面图一份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记录》一份,以及专业技术人员测量的《醴陵市祥信烟花鞭炮厂违法用地现状图》一份。
4、我局拍摄的土地违法案件占地现场照片2张。
5、《王仙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王仙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我局已于2015年9月29日依法向你厂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1、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占用旱地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42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厂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即我局政务大厅3号窗口),开户行: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营业部,帐号:82030000124858610012,逾期不交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醴陵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电 话:0731-23220308
地 址: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三楼
醴陵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