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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5-09-2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6-0293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5-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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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国土资监字[2015]104号
赖方记:
我局于2015年9月6日对赖方记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批准,于2015年8月,擅自占用王坊镇泮川村新石桥组土地建引线加工厂,经测量认定,非法占用土地471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422平方米、林地49平方米,不符合王坊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 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国土资源管理公文送达回证》;
2、赖记引线厂负责人赖方记的《询问笔录》;
3、实地勘测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记录》;
4、赖记引线厂用地现状图一份。
5、违法现场照片。
6、王坊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王坊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我局已于2015年9月17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1.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471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以罚款13640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即我局政务大厅3号窗口),开户行: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营业部,帐号:82030000124858610012,逾期不交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