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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益嘉瓷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发布时间:2011-11-0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7-03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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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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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益嘉瓷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10)第28号
行政机关:醴陵市国土资源局
当 事 人:谢华闰
案 号:2010年度醴国土资监字第28号
一、案件事实
2010年8月,我局执法人员在嘉树乡渗泉村巡查时发现,湖南益嘉瓷业有限公司在渗泉村渗塘组境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厂房,我局于2010年8月6日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被处罚单位未停工,直至将厂房建成。经现场勘测认定,被处罚单位占用林地15894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法律适用
1、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