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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违法案例二
发布时间:2011-11-2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7-03197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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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石冲区金矿普查项目探矿权过期案
(2011)第029号
行政机关:醴陵市国土资源局
当 事 人:朱振甲
案 号:2010年度醴国土资监字第029号
一、案件事实
醴陵市石冲区金矿普查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勘查许可证于2007年9月份到期。但因2007年南方冰雪灾害造成巨大损失,缺少资金启动,并向省国土资源厅出具了申请保留探矿权的报告,所以造成目前为止尚未办理勘查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也未进行2008年、2009年年度检查。属探矿权过期、未及时进行年度检查行为。
二、法律适用
1、定性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三年;但是,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5年;但是,探明储量的区块,应当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2、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一) 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三) 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三、决定结果
本机关决定处罚如下;处以罚款5000元。
被处罚单位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醴陵市国土资源局计财股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理由
1.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证实湖南省醴陵市石冲矿区金矿普查项目系采矿企业。
2.询问笔录,探矿权证证实该单位探矿权确实过期,并未及时进行年度检查行为。
3.当事人陈述,证实该项目确实存在探矿权过期,并未及时进行年检的行为。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采信。
(二)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
五、告知权利
我局执法人员在调查、询问当事人和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时,告知了当事人有申请回避、陈述及申辩的权利。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告知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三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