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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违法案例
发布时间:2013-09-26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7-03199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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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国土资监字〔2013〕57号
被处罚人:李久炎,男,49岁,汉族,住醴陵市王仙镇新民居委会。
案 由:非法采矿
经查明: 未经批准,擅自于2013年5月份开始东堡乡大林村合营组山岭上使用挖机、铲机等机械设备非法开采高岭土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矿产资源,属非法采矿行为。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人在被告知处罚听证权利后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你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壹万元整(10000)并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
被处罚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承担。
醴陵市国土资源局
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