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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森冲鞭炮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3-05-2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7-0320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3-05-23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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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国土资监字〔2013〕23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森冲鞭炮厂
法人代表:张伟云,女,45岁,初中文化,现住东富镇森冲村甲公祠组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明:醴陵市森冲鞭炮厂于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人在被告知处罚听证权利后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决定处罚如下:
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2240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
被处罚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醴陵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