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1-04-2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国土资监字〔2011〕206号

 

 

被处罚人:  醴陵市枫林市乡卫生院

负 责 人:  程增慧,男,41岁,中共党员,大学文化,汉族,住枫林市乡唐家坳村,系醴陵市枫林市乡卫生院院长。

案    由:  非法占地

经查明  :醴陵市枫林市乡卫生院未经批准,2010年10月擅自在枫林市乡唐家坳村八斗垅组动土建卫生院门诊大楼,非法占用土地4346平方米。我局于2010年10月26日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工。经现场勘测,合计占地面积4346平方米,其中水田面积3052平方米,有林地面积400平方米,农村宅基地面积894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处罚听证权利后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被处罚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你非法占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非法占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2  、处以罚款73980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

被处罚单位  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承担。

                              

 

   醴陵市国土资源局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