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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恒达烟花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发布时间:2011-11-03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恒达烟花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11)第163号

行政机关:醴陵市国土资源局

当 事 人:李光葵

案   号:2011年度醴国土资监字第163号

一、案件事实

2011年6月,我局执法人员在泗汾镇枧上村巡查时发现,醴陵市恒达烟花有限公司在枧上村境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厂房,我局于2010年6月10日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被处罚单位未停工,直至将厂房建成。经现场勘测认定,被处罚单位占用坑塘水面128平方米,工业用地1213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法律适用

1、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决定结果

本机关决定处罚如下;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18640元。

当事人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醴陵市国土资源局计财股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理由

1.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证实醴陵市恒达烟花有限公司系花炮企业。

2.询问笔录,测量图纸,现场照片证实当事人确实存在非法占地行为,非法占地面积1341平方米,其中坑塘水面128平方米,工业用地1213平方米。

3.当事人陈述,证实其确实非法占用了泗汾镇枧上村石下组土地,且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采信。

(二)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4条的规定,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18640元。

五、告知权利

我局执法人员在调查、询问当事人和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时,告知了当事人有申请回避、陈述及申辩的权利。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告知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三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