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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6-0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7-03207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7-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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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国土资监字[2017]142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长庆游泳馆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我局于2017年5月12日对醴陵市长庆游泳馆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馆未经批准,于2015年5月擅自占用长庆示范区长庆寺村虎形组土地建游泳池,期间在我局工业园分局的制止下,停止了违法行为。2017年5月,我局工业园分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其又继续施工建设。经测量认定,非法占用土地面积为4541平方米,其中水田150平方米、林地1348平方米、坑塘水面3043平方米,该宗地符合长庆示范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17年5月13日,我局在现场勘查的平面图一份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记录》一份,以及专业技术人员测量的《违法用地现状图》一份。
3、2017年5月12日,我局工业园分局工作人员对委托人徐冬智做的《询问笔录》。
4、我局拍摄的土地违法案件占地现场照片2张。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我局已于2017年6月6日依法向你馆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馆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在454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2.对非法占用长庆示范区长庆寺村150平方米水田行为处以25元/平方米的处罚,对非法占用长庆示范区长庆寺村1348平方米林地、3043平方米坑塘水面处以20元/平方米的处罚,共计罚款9157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馆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即我局政务大厅16号窗口),逾期不交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馆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
电 话:0731-23220308
地 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阳东村
醴陵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