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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5-1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7-03208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7-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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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国土资监字[2017]62号
醴陵市白兔潭金牛出口花炮厂:
我局于2017年5月2日对醴陵市白兔潭金牛出口花炮厂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白兔潭镇黄甲村土地建设厂房,经实地测量认定,非法占用土地总面积为8668平方米,其中林地1961平方米、农村宅基地6067平方米、风景名胜设施用地137平方米、采矿用地413平方米、坑塘水面90平方米。该宗地大部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小部分已纳入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调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国土资源管理公文送达回证》;
2、法人代表的《询问笔录》;
3、实地勘测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记录》;
4、《醴陵市白兔潭金牛出口花炮厂现状图》。
5、违法现场照片2张。
6、《白兔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白兔潭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我局已于2017年05月0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8668平方米建筑物及其它设施。
2. 对非法占用醴陵市白兔潭镇黄甲村集体土地行为处以坑塘水面罚款每平方米20元;林地、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罚款每平方米15元,采矿用地、农村宅基地罚款每平方米11元。共计罚款10455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即我局政务大厅16号窗口),开户行: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营业部,帐号:82030000124858610012,逾期不交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