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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6-2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7-03209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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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国土资监字[2017]21号
被处罚人:文利明,男,49岁,汉,初中文化,住醴陵市左
权镇将军村龙塘组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我局于2017年4月28日对文利明非法占用左权镇将军村龙塘组耕地新建农家乐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批准,于2016年6月开始擅自占用左权镇将军村龙塘组1599平方米基本农田建农家乐,该宗地不符合左权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我局分别于2016年7月14日和2017年4月10日下达的《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国土资源管理公文送达回证》。
2、2017年4月28日,我局板杉国土所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文利明做的《询问笔录》。
3、2017年5月7日,我局在现场勘查的平面图一份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记录》一份,以及专业技术人员测量的《左权镇将军村文利明违法用地现状图》一份。
4、我局拍摄的土地违法案件占地现场照片2张。
5、《左权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左权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我局已于2017年6月21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1.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59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占用水田的行为处以人民币31980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即我局政务大厅3号窗口),逾期不交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醴陵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电 话:0731-23220308
地 址: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三楼
醴陵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