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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9-25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7-0321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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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国土资监字[2017]241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华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我局于2017年9月13日对醴陵市华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16年擅自占用来龙门街道办事处土地扩建房屋。经测量认定,超出原发证范围土地共183平方米(地类为国有建设用地),该宗地符合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国有土地使用证及该宗地图复印件各一份,
2、2016年8月,我局在现场勘查的醴陵市华豪酒店超出红线示意图一份和醴陵市华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规划用地性质认定蓝线图一份。
3、2017年9月14日,我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对法人代表舒文武做的《询问笔录》。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我局已于2017年9月22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8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2.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745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即我局政务大厅16号窗口),开户行: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营业部,帐号:82030000124858610012,逾期不交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
电 话:0731-23220308
地 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阳东村
醴陵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