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11-10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国土资监字[2017]188号

 

醴陵市白兔潭河洲出口花炮厂

    我局于2017年10月12日醴陵市白兔潭河洲出口花炮厂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白兔潭镇汆溪村土地填坪硬化,经实地测量认定,非法占用土地总面积为3127平方米,地类为水田该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国土资源管理公文送达回证》

    2法人代表的《询问笔录》

3实地勘测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记录》

4醴陵市白兔潭河洲出口花炮厂违法用地红线图》

5违法现场照片2张

6《白兔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白兔潭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我局已于2017年10月20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1. 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3127方米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 对非法占用醴陵市白兔潭镇汆溪村集体土地行为处以水田罚款每平方米30元。共计罚款9381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即我局政务大厅16号窗口),开户行: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营业部,帐号:82030000124858610012,逾期不交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