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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1-0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7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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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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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国土资监字[2018]01号
醴陵市明月镇启智幼儿园:
我局于2017年11月9日对醴陵市明月镇启智幼儿园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园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9月底开始占用贺家桥居委会桥上组土地动土,经实地测量,其建设范围占用土地面积974平方米,其中耕地922平方米、农村宅基地52平方米,该宗地不符合明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国土资源管理公文送达回证》
2、醴陵市明月镇启智幼儿园法人代表付朝做的《询问笔录》。
3、实地勘测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记录》
4、《启智幼儿园违法用地现状图》一份。
5、违法现场照片2张。
6、《明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明月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我局已于2017年1月5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占地行为处以罚款,计人民币28440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即我局政务大厅),逾期不交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醴陵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电 话:0731-23220308
地 址: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三楼
醴陵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