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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3-0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国土资监字[2018]12 

湖南欧辉服饰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3月1日对湖南欧辉服饰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16年擅自醴陵市船湾镇四方居委会荷塘组土地平整土地扩建。经测量认定,非法占地面积7287平方米,地类为林地,该宗地符合船湾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18年1月,我局在现场勘查的平面图一份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记录》一份,以及专业技术人员测量的《违法用地现状图》一份。

3、2018年3月1日,我局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对张建竹做的《询问笔录》。

4、我局拍摄的土地违法案件占地现场照片2张。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我局已于2018年3月5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非法占用醴陵市船湾镇四方居委会荷塘组土地行为处以罚款3643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即我局政务大厅16号窗口),逾期不交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

    电  话:0731-23220308

地  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阳东村   

 

                             醴陵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