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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9-14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国土资监罚字[2018]84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渌江文化旅游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我局于2018年9月3日对醴陵市渌江文化旅游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超出原有划拨土地范围占用醴陵市长庆示范区马脑村长山岭组土地建老祖殿项目牌楼,非法占地总面积为757平方米,其中水田601平方米、农村宅基地156平方米,该宗地符合醴陵市长庆示范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18年9月,我局在现场勘查的醴陵市渌江文化旅游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违法用地现状图一份。

2、2018年9月,我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对醴陵市渌江文化旅游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资产部副部长文永明做的《询问笔录》。

3、现场图片两张。

4、醴陵市长庆示范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我局已于2018年9月10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75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

2. 对非法占用的水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非法占用的农村宅基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 14360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即我局政务大厅6号窗口),逾期不交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

    电  话:0731-23220308

地  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阳东村   

 

                                                       醴陵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