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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05-22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6-0294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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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国土资监字﹝2016﹞第8号
被处罚人:陈志丰
主要负责人:陈志丰,男,34岁,群众,初中文化,住醴陵市白兔潭镇栎塘村新屋组。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明:陈志丰在未取得任何国土部门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于2015年12月份占用醴陵市白兔潭镇栎塘村新屋组土地新建厂房。我局白兔潭国土资源中心所于2015年12月20日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但该厂没有停工。经测量认定:占用土地面积共计273平方米,地类为水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非法占地行为。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处罚听证权利后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被处罚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限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8190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
被处罚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承担。
醴陵市国土资源局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