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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03-2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6-0294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6-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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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国土资监字[2016]7号
浏阳市中洲烟花有限公司醴陵市金利来出口礼花弹厂:
我局于2016年2月22日对浏阳市中洲烟花有限公司醴陵市金利来出口礼花弹厂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16年2月擅自占用李畋镇凤形村土地建厂房,经测量认定,占地总面积为34964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14687平方米,林地20144平方米,坑塘水面133平方米,该宗地不符合李畋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国土资源管理公文送达回证》;
2、法人代表委托人熊铁军、凤形村村主任李先亮、凤形村四方塘组组民施传根、李先亮四人的《询问笔录》;
3、实地勘测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记录》;
4、测绘队提供的浏阳市中洲烟花有限公司醴陵市金利来出口礼花弹厂现状图。
5、违法现场照片2张。
6、《李畋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李畋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我局已于2016年3月22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1.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2735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以罚款671330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即我局政务大厅3号窗口)。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3月28日